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榕民初字第93号
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西乡县汉白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战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丽珍,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一薇,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海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北路鑫亭新苑8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项显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兰花,女,1979年8月10日,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海岳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海岳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海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人民币由原告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