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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闾银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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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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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0020号

  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旺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闾银燕。
  委托代理人韩新红。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闾银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勇刚,被告闾银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证不再销售任何假冒的汇众萨克斯减振器;
  二、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损失600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850元,依法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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