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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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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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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40号

  申请人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梅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石,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顾东亮,经理。
  申请人万科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1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10万元的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傅前铭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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