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晋民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象礼,汉族,47岁,山西省中医研究院主任医师,住太原市并州西街46号。
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翠霞,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芮城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言随,该厂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进忠,男,汉族,71,山西中医研究院主任医师,住太原市并州西街46号。
委托代理人李 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新忠,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武贤,男,汉族,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
委托代理人王璇,女,26岁,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政,男,汉族,芮城制药厂技术科长,住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43号。
委托代理人王璇,女,26岁,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
原审原告李亚政,女,汉族,62岁,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副主任医师,住太原市东岗路138号医药公司宿舍9号楼。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中医研究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源增,院长。
原审第三人胡兰贵,男,45岁,汉族,山西省中医研究院教授,住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宿舍。
原审第三人许逸民,男,54岁,山西省中医研究院主治医师。住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宿舍。
原审第三人王琴,女,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工作,住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路46号。
上诉人王象礼因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并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并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海峰
代理审判员 姬 芳
代理审判员 牛向宏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