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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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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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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清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宁波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公司)诉讼请求。
  2001年3月21日沁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与饮水机配套使用的净水器固定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月9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38427。5。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期。2002年4月3日,清清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立申请了名为“一种净水器止回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2216609。2。该专利申请后,清清公司即开始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HZ2000-1型各款净水器产品。2005年3月沁园公司以“清清公司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的各款HZ2001-1型净水器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审法院判令清清公司1、立即停止专利侵权;2、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销毁侵权产品;4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5、赔偿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1412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清清公司与被上诉人沁园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
  二、经二审法院调解后,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三、今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有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1元、证据保全费2000元,由沁园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1元,由清清公司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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