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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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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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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长堤路E段21号至23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学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茅四社工业区五幢。
  法定代表人张福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斌,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海口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聚成公司)与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海口聚成公司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2、判令上诉人没有侵犯ZL97210253.1专利权,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请诉讼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海口聚成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广州金鹏公司也放弃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2、涉案的卡式龙骨产品(由深圳宝安区西乡镇鹏龙装饰材料厂生产并由海口聚成公司销售)不属于ZL97210253.1专利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
  3、一审案件受理费4607元人民币由广州金鹏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元人民币由海口聚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范  忠
审判员戴义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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