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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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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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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汇仁西大道758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1号。
  法定代表人金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沛涛,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海南利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相关事实也有待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 判 长 高 江 南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戴 义 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芸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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