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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水泥厂与金坛市建筑安装公司一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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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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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南京和成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和成水泥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中和村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宗喜,和成水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成水泥厂与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公司一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成水泥厂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成水泥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成水泥厂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公司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和成水泥厂承担。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郑之平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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