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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新与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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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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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178号

原告陆正新,男,汉族,1960年5月4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长江新村52号106室。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路红星路口。
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路红星路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与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正新于200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正新撤回对本案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陆正新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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