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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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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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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锡知初字第7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无锡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旺庄路168号403-13。
法定代表人张忠,恒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芸,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俊伟,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恒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其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其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而恒泰公司在《江南晚报》2004年9月30日第B12版、2004年10月28日第B14版所作的“阳光雅居”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FH1-018、FL1-065、083),请求判令恒泰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恒泰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嘉华苑公司摄影作品(FH1-018、FL1-065、083)著作权的行为;
二、恒泰公司在本调解书中向嘉华苑公司致歉;
三、恒泰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嘉华苑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及其他诉讼费362元,合计2172元,由恒泰公司、嘉华苑公司各半负担(恒泰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交,恒泰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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