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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康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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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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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63号

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塘头工业区繁华东路70-88号。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呈胜,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乾康,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康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瑞金公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康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浙江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审 判 员 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 郑国栋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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