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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公司与中信和公司、万事达公司其他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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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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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锡知初字第021号

  原告江阴德科塑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北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和,德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 文,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和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6号F幢。
  法定代表人杨晓翔,中信和公司董事长。
  被告德国万事达有限公司(VISTA Warenhandel GmbH&Germany,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快克郡乔治戈北街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科公司与被告中信和公司、万事达公司其他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6元、其他诉讼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8548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其他诉讼费1100元,合计15168元,由原告德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审 判 员 蔡 毅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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