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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盛业公司、大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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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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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锡知初字第61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北路红旗路口。
  法定代表人谢菊宝,益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凯洲,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大卫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卫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锡山南路107号泰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大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超,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盛业公司、大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精心制作了《中华图片库》,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产品包装中附有版权声明。嘉华苑公司发现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在《江南晚报》2003年8月28日第C4版、2003年12月11日第C4版、《无锡日报》2003年2月13日第C6版、2003年2月27日第C6版、2003年3月6日第C6版、2003年3月20日第C6版、2003年11月26日第B2版、2003年12月9日第C4版所作的“金马国际花园”和“金桂苑”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CF2-082、YC1-085、MW1-097、FL1-053、CF1-048、CF2-056、SR1-063、PC1-037,侵害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向嘉华苑公司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害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
  二、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嘉华苑公司32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1164元、益多公司、大卫公司负担2328元(上述款项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付,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四、嘉华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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