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锡知初字第61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北路红旗路口。
法定代表人谢菊宝,益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凯洲,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大卫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卫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锡山南路107号泰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大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超,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盛业公司、大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精心制作了《中华图片库》,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产品包装中附有版权声明。嘉华苑公司发现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在《江南晚报》2003年8月28日第C4版、2003年12月11日第C4版、《无锡日报》2003年2月13日第C6版、2003年2月27日第C6版、2003年3月6日第C6版、2003年3月20日第C6版、2003年11月26日第B2版、2003年12月9日第C4版所作的“金马国际花园”和“金桂苑”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CF2-082、YC1-085、MW1-097、FL1-053、CF1-048、CF2-056、SR1-063、PC1-037,侵害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向嘉华苑公司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害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
二、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嘉华苑公司32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1164元、益多公司、大卫公司负担2328元(上述款项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付,益多公司、大卫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四、嘉华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