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锡知初字第0017号
原告无锡纽格林新颖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格林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888商场。
法定代表人赵新源,纽格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 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灵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智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高新开发区软件园306(太湖东路9号)。
被告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豪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陆巷115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辉,鸣豪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纽格林公司与被告灵智公司、鸣豪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纽格林公司以“已与灵智公司、鸣豪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纽格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格林公司撤回对被告灵智公司、鸣豪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三项合计1925元,由原告纽格林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