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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宏侵犯何贵琴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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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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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池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池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何贵琴,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教师,住池州市建设路教东3号楼108室。
  委托代理人章云飞,池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志宏,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电大教师,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西路10号1-2-10号。
  委托代理人白晓春,男, 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平易街15栋1单元13号。
  经查明,原告何贵琴于2002年9月12日参加安徽广播电视大学“2002年试点项目课题研讨会”,会上提交课题研究论文《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质量保证的几点构想》并作公开交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研究所将所有公开交流论文刻成光盘发给各个分校。会后,芜湖分校、阜阳分校等将所有交流论文上网,后又被多家单位转载,有些教师在写论文时已参考引用原告论文。被告张志宏在2004年10月出版的《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5期上将原告的论文署名为“张志宏”发表。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上发表后,全球数字图书馆以“张志宏”进行转载实录。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原告遂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志宏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数字图书馆及相关网站公开致歉并发表更正论文作者声明,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志宏自调解书签收之日停止侵犯原告何贵琴《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质量保证的几点构想》一文的著作权;
  二、被告张志宏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以不公开的书面形式向原告何贵琴赔礼道歉;
  三、被告张志宏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补偿原告何贵琴人民币1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原告何贵琴负担492元,被告张志宏负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和柳  
代理审判员 胡少斌  
代理审判员 徐学明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似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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