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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与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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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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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11号

  原告:陈金钊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原告陈金钊诉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新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权雁、代理审判员刘宏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金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已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宝鸡市万邦书店发现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一书中,抄袭了原告四篇教辅练习。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损失,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英语周报(初三版)》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7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陈金钊提交了以下证据:1、宝鸡市万邦书城购书发票。2、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3、《初二英语趣味阅读理解120篇》。4、《 初三英语综合训练(98年 中学生英语增刊)》。5、《初中英语题典大全》。6、中学生英语杂志社及《初中英语题典大全》主编吴继文证明。7、《中学英语园地 初中版 1995-4》。7、部分票据。证明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中的第61页B篇等四篇教辅练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及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出庭应诉。
  以上证据经核查,本院对该7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陈金钊系《初二英语趣味阅读理解120篇》中的《Who was more foolish?》、《 初三英语综合训练(98年 中学生英语增刊)》中的《 How foolish we were!》、《初中英语题典大全》中的《A rare animal》、《中学英语园地 初中版 1995-4》中的《Why didn’t you call for help just now?》等四篇教辅练习的原作者。
  经对比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中第61页B篇、第72页B篇的教辅练习与《Who was more foolish?》和《 How foolish we were!》的教辅练习完全一致。第81页A篇教辅练习与《A rare animal》教辅练习中的两个练习一致。第189页B篇教辅练习与《Why didn’t you call for help just now?》教辅练习中的一个练习一致。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使用了上述四篇教辅练习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的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为170元。
  本院认为,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中第61页B篇等四篇教辅练习中,其练习题或完全照抄,或对练习题部分使用,测试点及答案与原告的《Who was more foolish?》等四篇教辅练习完全一致,只是部分篇目对练习作了一些改动。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出版物《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中使用了原告陈金钊《Who was more foolish?》等四篇教辅练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陈金钊的著作权,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一书没有标明印数,无法查清被告的获利情况,对侵权赔偿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本案侵权情节、正常稿酬标准的合理倍数及相关规定对侵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对原告陈金钊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图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陈金钊著作权的《飞跃阅读 初中英语 周周测 初三(九年级下)》一书)。
  二、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英语周报(初三版)》上刊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陈金钊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经原告申请,本院将公开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陈金钊经济损失1,910元;
  四、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陈金钊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70元。
  以上三、四条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民  
审 判 员 韩权雁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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