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0101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网缘网吧(以下简称网缘网吧),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巷5号-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凯公司诉被告网缘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切实履行”为由,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为952元,由中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毅
审 判 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