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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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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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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9501号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书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庹砺,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南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彩蓉,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温泉花园24号楼。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雅娜,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曹八里甲1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该公司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该地点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县,均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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