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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诉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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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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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男,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万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阳阳,女,汉族,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负担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二ΟΟ七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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