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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盛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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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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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锡知初字第63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工艺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盛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盛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华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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