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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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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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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

  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西亭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夏金徐,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3号宝隆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翔,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兵  
代理审判员 黄 卫  
代理审判员 马晓春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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