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成民初字第1057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松,男,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红,女,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员工。
被告廖品良,男,汉族,1945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新二村45栋5单元1号。系建益书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俊斌,四川成都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廖品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商务印务馆以与被告廖品良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商务印书馆撤回对廖品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 103元、其他诉讼费631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 051元由商务印书馆承担。
审 判 长 李 源
代理审判员 刘建敏
陪 审 员 孙昌权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