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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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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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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286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双锦园16号楼4门1001室。
  委托代理人叶东昱,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浙江省江上市市区湖溪里311幢2单元304室。
  被告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斌,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八棵杨树甲1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 胡杰华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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