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民初字第9301号
原告谢学锦,男,汉族,1923年5月21日出生,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名誉所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125号院4号楼1门102室。
委托代理人孔伟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维翰,男,汉族,1911年2月5日出生,中国地质出版社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70号塔1楼102室。
委托代理人孔伟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以诚,男,汉族,1939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矿业报社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2号楼1单元603室。
委托代理人常海浪,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1998年谢学锦、殷维翰、郭文魁(已去世)与张以诚协商共同编纂纪念谢家荣的文集《谢家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由张以诚负责具体的编辑工作。1998年7月8日,就该书出版事宜业已签定图书出版合同,至今张以诚未完成全部编辑工作。谢学锦、殷维翰以张以诚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关系,交还全部文稿、谢家荣相片及相关材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继续合作编辑《谢家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
《谢家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的主编为郭文魁、殷维翰、谢学锦、张以诚四人,执行主编为张以诚;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含本日)前,张以诚将编辑的全部书稿的复印件交谢学锦、殷维翰复核;
四、书稿最终交付出版最迟不得超过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五、《谢家荣与矿产测勘处》一书首次印刷出版后,其中五百二十册归谢学锦、殷维翰和郭文魁先生继承人所有,三百八十册归张以诚所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谢学锦、殷维翰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王小江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