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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大仁与陈如凯、中国农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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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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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潘大仁,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农林大学干部,住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农林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连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如凯,男, 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农林大学甘蔗综合研究所所长,住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农林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昌忠、邱俊谋,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仁与被告陈如凯、中国农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大仁于2005年6月7日以有新证据材料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如凯、中国农业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大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大仁撤回对被告陈如凯、中国农业出版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原告潘大仁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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