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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挺勋与乐汇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富润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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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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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锡知初字第057号

原告陆挺勋,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无锡市盛岸二村170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范永明,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汇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雪厂街10号新显利大厦三楼32室。
被告新浪潮长三角旅游杂志社(以下简称新浪潮杂志社),住所地无锡西直街12号5楼。
被告无锡市富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挺勋与被告乐汇公司、新浪潮公司、富润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挺勋于200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挺勋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挺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陆挺勋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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