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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飞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群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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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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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陕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陕西飞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华公司)因与西安群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山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2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飞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由陕西飞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2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译允
代理审判员 同惠会
代理审判员 赵明华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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