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5515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男,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文欣,男,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天方智人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五一,经理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方智人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方智人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审 判 员 宋鱼水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