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泉镇南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仲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超,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安县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安县六都镇。
被告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昊,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以下简称太湖石化装备厂)与被告云安县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松脂化工厂)、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盛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邮资费500元,三项合计6420元,由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李锡胜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酆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