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与云安县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21:53
人浏览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泉镇南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仲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超,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安县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安县六都镇。
被告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昊,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石化装备厂(以下简称太湖石化装备厂)与被告云安县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松脂化工厂)、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撤回对被告晟达松脂化工厂、东盛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邮资费500元,三项合计6420元,由原告太湖石化装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李锡胜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酆 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