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谭云福与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21:04
人浏览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13号

  原告谭云福,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常熟市新港镇周泾村(7)周泾口125号。
  委托代理人渠波,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钱新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云福与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7日、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云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严国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云福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云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为2383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83元,由原告谭云福负担。

审 判 长 娄 强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蔡燕芳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