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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彦昆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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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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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清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城关龙城街22幢。
  法定代表人廖河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圣洪,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彦昆,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8幢。
  委托代理人邹桂清,女,1967年1月2日出生,系李彦昆妻子,住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8幢。
  本院于2004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金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付清代垫借款本息6409.52元(利息算至2004年7月31日),逾期担保费900元,合计人民币7309.52元。被告李彦昆对所诉事实逾期担保费数额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彦昆于2004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979.52元。利息算至2004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302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52元,由被告李彦昆负担(先由原告代垫,待生效后,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江金水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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