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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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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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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四扣乡二吕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7号。
  负责人:黄从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和伟,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盖利霞,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北二路336号。
  上诉人宋国华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国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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