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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举证房客未支付租金 驳回房东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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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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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房子却“吝啬”地不付租金,房东一气之下将房客告上法庭,房客则当庭拿出一叠购货发票,称是已支付房租的付款凭证。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租赁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房东因为“无法举证房客没有支付过租金”而败诉。

2003年11月16日,原告吴先生与被告郭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后者当即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等17000余元。之后,租来的房屋由郭先生担任负责人的A公司分配给下属员工居住。

去年10月,吴先生一纸诉状送至法院,称郭先生拖欠了9个月的租金,所以要求判令解除租赁协议,而且被告所拖欠的3万余元租金及8000余元违约金立即予以归还。

法庭上,作为共同被告的郭先生与A公司辩称,当时房东并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因此没法提供租金发票,在房东的要求下,吴先生同意以其妻子经营的杂货店购货发票来充当相应的租金发票。

为此,A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手套5673元、螺丝9000元、油3700元、冷饮5000元”等10张发票,发票总金额却和郭先生所应支付给原告的全年租金及中介费数额刚好相符合。

然而,吴先生一口咬定,购货发票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着买卖关系,至于和租金金额相符,则是A公司故意将支付购货的发票开成一致,企图逃避支付租金。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法院在二审中对出具货款发票的杂货店进行了调查,所谓的杂货店是一间田埂旁的铁皮简易房,但距A公司约有30余公里。对于杂货店如何向A公司送货,送多少等情况,吴先生的妻子和作为日常管理人的岳母在事实表述上却不尽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购货发票金额与租金及中介费数目相同,出具时间也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租时间相对吻合;以购货发票充抵租金及中介费做账的形式,虽然违反有关的规定,却符合眼下私有住宅在出租房屋时的操作习惯。

审判中,法官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认为房东吴先生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在证明标准上尚未达到令人信服的优势程度,从而认定承租方已支付租金,驳回了房东的诉讼请求。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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