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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与被欧阳桂连、黄文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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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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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远昌,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桂连,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安远县人,农民,家住安远县孔田镇长富村五栋064号(系被保险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金,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安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保险人黄远贵之子)
  委托代理人汪助成,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桂连、黄文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远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安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于2008年3月10日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同意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贰万元整,上述款项于2008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诉讼费62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温雪岩
审 判 员  张慧珍


二○○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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