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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甲方(车主):姓名:????,身份证号:?乙方(受害方):姓名:???,身份证号:?(受害方妻子):姓名:???,身份证号:(受害方父亲):姓名:???,身份证号:(受害方之子):姓名:???,身份证号:(受害方之女):姓名:???,身份证号: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_2013_年_02_月_26_日,甲方驾驶(车牌号为闽GM2829)车辆在_三明市大田县泰华镇_路段与乙驾驶的闽GE8073车辆发生相撞,导致_乙死亡_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经__大田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_次要_责任,乙方负_主要_责任。二、甲、乙双方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见证方的见证下,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该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事故双方共同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乙方人身损害损失为??1017195.99????元,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通事故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共计人民币?350069.84???元.(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算履行完毕,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三)就前述赔偿款,甲方已支付乙方人民币20000元,剩余赔偿款人民币330069.84元,甲乙双方选择??B??方式支付。A.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甲方以转帐方式或现金方式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B.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甲方委托保险公司丙方以转帐方式将人民币??330069.84????元支付给乙方。三、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不可作为索赔依据。(二)、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共1页,一式3份,当事人各持1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份存档备查。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盖章(手印):?????????????????????????????乙方签名盖章(手印):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甲方签名盖章(手印):?????????????????????????????签约时间:__年__月

保险纠纷 2018-12-19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 双方私下签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双方私下签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1、双方私下签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2、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第二,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 在签署赔偿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第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第三,赔偿的具体数额,给付的方式,时间;
    第四,事故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另,建议委托律师代写或者在交警队的协助下写清楚该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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