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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院诉郑赛容、黄进雄遗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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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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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91号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庭经审理查明:1、郑赛容与黄世球为夫妻,黄进雄为双方养子,钟明院为黄世球同母异父兄弟。2000年3月6日,郑赛容因病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久,黄世球因糖尿病重亦在该院住院治疗。钟明院从昌江来海口照顾黄世球。3月10日,黄世球将其保管的户名为黄世球的11万元定期存单(开户行为海口市海秀信用合作社、帐号为0341231-7)交给郑赛容。3月14日,郑赛容将该款提前全部支取。3月15日下午6时许,在钟明院及医院医护人员高某和彭某在场,并经海南省公证处公证员核实黄世球真实意思表示及神志状况的情况下对黄世球的遗嘱进行现场公证,遗嘱内容:“我(黄世球)死后将我所有的22万元现金中的10万元给我弟弟钟明院。我其他的所有财产除我办理后事所用外,归家里使用”。高某和陈某作为证实黄世球在立遗嘱时神智清醒,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签字。之后,黄世球将另一份由其保管的户名为黄世球的11万元定期存单(开户行为海口海秀信用合作社、帐号为05-0339559-62)交给钟明院。当晚9时,黄世球去世。郑赛容为黄世球支付住院费5936.12元,郑赛容和钟明院等将黄世球的遗体送回昌江安葬,费用1万多元由郑赛容支付。后钟明院在支取遗嘱所列存款时遭郑赛容阻止,遂起讼争。
  郑赛容和黄进雄称钟明院伪造遗嘱及骗取公证书未有证据证实,其他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故法庭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
  2、双方对原审查明郑赛容和黄世球在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尚有三间瓦房及电视机一台未有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向海南省人民法院医务人员高某和陈某调查的“关于黄世球公证的书面说明”证实黄世球在遗嘱公证过程中神志清醒,公证其余事项及有关文件与其无关。双方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未有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3、钟明院上诉称黄世球名下的22万元存款为黄世球个人财产,除海南省公证处在调查黄世球时其称与郑赛容已分家、该22万元为其个人财产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钟明院主张证据不足,法庭不予认定。 [page]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黄世球存放于海口市海秀信用合作社的户名为黄世球、帐号为05-0339559-62的11万元定期存款中的11万元定期存款中的10万元及利息由上诉人钟明院继承7万元及70%的利息,被上诉人郑赛容和黄进雄各继承1.5万元及15%的利息。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70元,被上诉人郑赛容和黄进雄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上诉人钟明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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