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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劳动争议问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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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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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方:王某,男,64岁,某某工业局退休工程师

被诉方:某某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50岁,该厂厂长

王某应某某工厂的邀请,为其设计一条流水线,任务完成后因厂方未按约定支费劳务费,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某工厂按约定支付劳务费。

经调查核实,王某原是该厂的职工,1988年已调到工业局工作,1992年退休。1993年工厂根据市场需要装配一条生产流水线,特邀王某主持,约定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王某1万元劳务费,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1993年底装配任务顺利完成,试车成功。然而市场发生了变化,产品销路不畅。厂方认为王某是退休职工,已领取退休费,再给1万元劳务费不合理而拒绝给王某支付劳务费。为此,王某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王某诉某某工厂一案不予受理,建议王某就此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不是与企业发生的任何纠纷都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有其特有的属性:一是争议双方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二必须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王某1988年已调离该厂,因此王某与工厂不再是两个劳动法律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劳动权利义务。王某为工厂提供劳务并取得相应的酬劳,双方签定协议;这与企业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是同一性质,它不属劳动争议。因此仲裁委不受理是应该的。王某应按民事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争议的关系的性质向相应的机构申诉,以免影响争议及时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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