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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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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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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上诉人刘月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以下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桂林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10)第124号裁决书裁决被上诉人应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支付失业保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8千多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2千多元、养老保险费一年3千多元、这是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做出公正判决。
而一审法院对这两项社会保险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及区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下位法的司法解释位阶低于法律,与法律相冲突的当属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法律。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首先从自己开始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完整。
二、上诉人刘月自2008年3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长达1年8个月,而被上诉人一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违法事实明显,证据确凿,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实充分认定,并分别作出公正的裁判,而被上诉人无理缠讼,企图以此增加上诉人的维权难度,同时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赖掉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因此,恳请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精神,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代理人:华文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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