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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车辆挂靠不等于劳动关系,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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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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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不等于劳动关系。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宁波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 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315

【案情简介】

王某诉称:其于2007年10月进宁波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借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08年9-11月份期间3个月的工资4250元;2、支付2008年2月-2008年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350元;3、补缴申请人2008年1月-12月之间的社会保险费;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75元。

王某提供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是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还提供了一份劳动监察登记表,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承认过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辆虽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但该机动车是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挂靠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申请人平时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平时工作受陈某管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申请人的所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与陈某的车辆挂靠协议,陈某也当庭作证证明是自己雇佣了王某。对于王某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仅能证明王某驾驶过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登记表仅是对王某陈述的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系车辆挂靠关系。申请人系陈某所雇佣,劳动报酬由陈某支付,平时的工作不受被申请人管理、约束、支配,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驳回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王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是某机动车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以及王某是该机动车的驾驶员,但并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却能证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管理、约束、支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公司也没有直接发放过工资给王某,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王某要求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李居鹏 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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