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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职工下岗 单位以无合同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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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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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一直没有获得补偿,北京海淀区西北旺镇37名村民将承诺替原单位还钱的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下岗后的经济损失。近日,在市一中院的协调下,37名村民获得26万余元赔偿。
张某、贾某等37人,都是80年代或90年代到海淀区原北京市海丰印刷厂工作的职工。因种种原因,张某等人一直没有与海丰印刷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海丰印刷厂以生产任务不足为由,分别让张某等37人回家等候通知,但此后一直没有音信。


去年5月,经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海丰印刷厂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在注销过程中,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村委会为海丰印刷厂出具了一份承诺:该厂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如有未尽事宜由该村村委会承担。


同年12月,张某等37人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代替已注销的海丰印刷厂,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村委会一方则认为,张某等人与海丰印刷厂没有书面合同,也根本不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虽然张某等37人没有与海丰印刷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法官也多次与张某等人谈心,希望他们体谅村委会一次性向37人支付高额经济补偿的难处,并做出适当的让步。


近日,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地调解,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村委会一次性给付张某等37人经济补偿金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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