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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件看无任何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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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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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网看到这么一则新闻,内容大致为朝阳法院对郭文杰告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年40岁的郭文杰于1996年调至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下称飞校中心)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任何聘用或劳动合同。

2008年年初,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飞校中心陆续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文杰拒绝签约。2008年3月25日,郭文杰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但未被批准。一个月后,郭文杰提起人事仲裁。仲裁委裁决,飞校中心应批准郭文杰辞职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郭文杰要赔付培训费2.5万元人民币和3.4万美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先后将对方诉至法院。

郭文杰要求辞职,索赔补偿金等共计110万余元。飞校中心不同意郭文杰辞职,并向其索赔人民币90余万元和美元30万余元。法院判决认为,郭文杰调到飞校中心工作后,与飞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提出的辞职书面申请,不属于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因此还发表了一些相关的看法。此后飞校中心应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此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令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判决后,郭文杰表示将会提起上诉。飞校中心代理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回去之后再征求飞校中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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