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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单位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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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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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经劳动仲裁裁决由原告邓某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500元,邓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由原告邓某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300元,一起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妥善解决。

  2008年1月1日原告邓某和荣昌县某钢砖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9日邓某向钢砖厂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便自行离开了工作单位,因为邓某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邓某离开后钢砖厂一时找不到其他熟练工来接替邓某的工作,给砖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某钢砖厂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邓某承担经济损失500元,而邓某认为自己和钢砖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自己可以不受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遂起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案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邓某赔偿钢砖厂经济损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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