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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违纪炒股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轻率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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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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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申诉人:吴某某,男,34岁,某某大酒店电工。

被诉人:长沙某某酒店。

案情:1997年10月24日,吴某某被某某酒店以其擅自参与“炒股”,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处理。申诉人吴某某接到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甚感不服,遂以酒店因其私自“炒股”而开除其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剥夺了其申辩的权利,以及处分过重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1988年7月,参军服役多年的吴某某复员,被当地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到当地开业仅有半年的(中外合资)某某大酒店(该地唯一的三星级酒店)动力部配电房当电工。1995年8月6日,吴某某与某某大酒店签订了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 10月18日,某某大酒店下发[1996]第063号《关于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股票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违者一律以开除论处”:“对于已私自购买了股票的,请各单位认真进行登记,并于10月22日将情况报酒店证券部”(因为某某酒店股票已在半年前上市交易,其绝大多数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持有大量酒店职工内部股)。当日下午,酒店动力部召开行政主管(班组长)会议,传达《通知》内容,要求各主管传达到其下属所有员工,并在动力部员工签到离岗打卡处和门口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复印件;10月21日,动力部配电房行政主管江某某口头向吴某某传达《通知》内容:一是严禁员工私自进入股市“炒股”;二是原已参与“炒股”者则在明天前到酒店证券部登记处理;三是如有违反,一律开除公职,没有退路。1996年10月22日,吴某某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吴某某手持买卖股票相关证卡到当地某建设银行证券交易厅“炒股”时,正好被酒店巡查人员李某某等三人发现,并立即向酒店人事部报告此事。10月23日,酒店人事部将开除吴某某的意见征求酒店工会同意后,立即召开酒店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开除吴某某公职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日,吴某某在听从动力部经理陈某某的意见(写份认真点的检讨,以便有最后说情机会)后,向酒店写出书面检讨: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希望酒店能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改正。10月24日,某某大酒店以吴某某私自进入股市“炒股”,对酒店《通知》置若罔闻,明知故犯,根据《通知》规定,对吴某某作出开除公职处理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申诉人认为:开除(职工)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而作出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历的行政处分。申诉人虽违反《通知》规定,但明显不是屡数不改,而且已经作出书面检讨表示悔改,酒店在未按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除申诉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通知》规定其所属管理人员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不准进入股市“炒股”,同样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认定《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申诉人的开除公职处分既无法律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对申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仅不合法,而且是一种违约行为,申诉人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被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有权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规章制度(俗称厂规厂纪),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签约的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而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与其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既然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承诺遵守被诉人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通知》在内。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的开除职工的程序已被后来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所修正,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即可。被诉人正是履行了上述程序后才正式行文开除申诉人的。所以,申诉人吴某某请求撤销开除其公职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合议认为:被诉人长沙某某大酒店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订立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签约的劳动者应当遵守,被诉人《通知》规定其所属人员不得炒股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出的,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人违反《通知》规定,被诉人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虽然违反《通知》规定,却并非屡教不改,在写出书面检讨的情况下,仍开除申诉人公职,当申诉人提出申辩要求时,被诉人未让申诉人出席职代会行使申辩的权利,实属处分过重,处理程序欠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开除处分应予撤销。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1.依法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2.依法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3.本案仲裁费600元,由申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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