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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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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姜保和双方签订2009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届满后未续签合同,姜保和“走人”,该公司拒绝支付应当给付的经济补偿金。11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010年1月份工资2199.50元。

  姜保和在2008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在2008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姜保和交纳10月-12月的养老保险费(经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该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共计721.80元)。另查明该公司拖欠姜保和2010年1月份一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应为姜保和交纳养老保险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该公司为姜保和补交所拖欠的3个月养老保险金721.80元应于支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依此裁决该公司支付姜保和经济补偿金4813.62元的裁决应予支持。此外姜保和在2010年1月在该公司处工作一个月,但是该公司并未支付劳动报酬,姜保和要求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开封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为姜保和补交2008年10-12月养老保险金721.80元,支付给姜保和经济补偿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199.50元。如果该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于振宇)

  法宝律师提示:

  企业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如果企业不打算继续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比如双方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那么超过的部分就应该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范围,而非试用期工资。而通过延长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达到少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也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以免将来发生纠纷。同时,在合同试用期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三金,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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