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场劳动纠纷官司连打八个回合 临湘法官调结案中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5:58
人浏览
7月1日,本网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获悉,一场劳动纠纷官司牵扯案中之案,连打八个回合后,由该庭协调下终于获得圆满成功,当事人各方均十分满意。   2006年12月10日下午4点,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村民周某在忠防镇某铅锌矿拖板车,为该矿转运矿石,由于电缆漏电,周某被板车压断左锁骨,住进了医院。由于周某没有买工伤保险,出院后,他以别人的名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发现其不是保险对象,被劳动局驳回。   2009年3月15日,周某以自己的名义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于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   2009年11月,周某到临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年12月21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34.6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6551.96元及其他实际费用。   仲裁申请人周某对仲裁不服,2010年1月5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周某康复性治疗费7000元,住院期间补助36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2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3280元,住院和出院后的护理费1076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72元。2010年5月17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2623.55元。   用人单位某铅锌矿又对此判决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周某各种费用31933.6元。   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某铅锌矿未按终审判决履行义务。2010年10月25日,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   由于此前提起的诉讼只能解决周某劳动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2010年4月,周某又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有:解决劳动合同是继续签订还是解除合同的问题;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保费,43个月社保费为19814元;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个月工资18720元;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致使原告工资损失4680元;用人单位拖欠原告工资的补偿金与赔偿金121680元。   用人单位一直认为自己不是用工主体,不承认工伤认定决定是有效的。由于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中均把工伤认定作为证据采纳。二审结束后,2010年12月30日,用人单位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定工伤认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2011年3月3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裁定结论为:非金属矿(原某铅锌矿)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予以驳回。   非金属矿不服裁定,向岳阳院提起上诉。提出:名称的变更问题,2010年6月,原某铅锌矿已变更为某非金属矿,同年12月3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后,终止了民事诉讼案的审理。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周某多次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并由政府、人大组织协调处理。经人大协调,双方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所有问题。   5月2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组织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周某自愿解除与非金属矿劳动合同关系;进入执行程序的补偿款,用人单位予以支付;民事诉讼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21066.4元;非金属矿撤回行政诉讼的上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非金属矿当面支付了5.3万元给周某,执行案作出了结案处理,民事诉讼通过协商作出即时清结结案,该矿办理了撤回上诉的手续。   通过八个回合的交锋,此案中案终于在临湘法院的协调下圆满结案,当事人三方都十分满意。 中国法院网讯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