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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返还,酬金索要合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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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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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遗失物 酬金 合同关系 意思表示真实

原告:刘某

2009年7月的一天,其在回家途中拾到一部手机。第二天晚上,原告接到失主王某的来电,双方商量后,约定次日在顺义区某处见面,原告向被告交还手机,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感谢金。次日原告没有去工作,按时去约定地点等候被告,等了一天,被告没有来。当晚,原告又接到被告来电,再次约定时间,感谢金涨至3000元。7月28日,原告带着手机按时到达约定地点,被告带了3-4个人上来就抢手机,并用拳头砸原告车辆,声称“不给钱”,原告打110报警。在公安分局,被告承认曾说给原告3000元,民警把手机还给了被告。经民警调解被告不同意给钱。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感谢金3000元。

【法律界网站点评】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拾得遗失物,无条件返还给失主是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精神追求。那么,如果失主和遗失物拾得人达成给予酬金的协议,这应如何法律定性呢,而后失主又违反该酬金协议,拾得人如何寻求救济呢?

本案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原告拾得被告遗失物手机,理应无条件返还,当时在原告返还以前,被告于原告达成了原告返还遗失物,被告提供原告酬金,甚至在被告第一次失约后,被告又再次承诺提高金额给予原告3000元的酬金,不论如何,原告与被告的这种约定并不违法,双方都应遵守。另外,当事人拾得遗失物,必须予以返还,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不应以被告未付酬金而拒绝返还遗失物-手机。

但本案中,被告的错误就在于暴力威胁抢回遗失物,即使不使用这种违法手段,他理应取得遗失物。但是,被告承诺给予拾得人原告酬金,其实这就已经形成了一个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而原告也接受该意思,两者之间其实已经形成一个合同关系,当然原告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手机不是对价。所以被告后来不愿意给予原告报酬,实际上是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利起诉被告索要报酬,但是法律可能酌情处理,毕竟还是要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公平原则。另外,原告可以索要原告的误工费,财物损失费。

市场经济下,各民事主体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拾得遗失物无条件返还时拾得人的基本义务,但是遗失人如是也做出了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也应该遵守,不能出尔反尔。当然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还是需要讲求一定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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