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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加注“专科起点”学生状告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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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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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在2001级专科直升本科的学生毕业证书上多加了“专科起点”四个字,原告蒲简等4名学生以此影响就业为由,要求学校将专科直升本科学生与普通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今天,湖南省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湖南大学向四位原告颁发的学历证和学位证书。
        四原告蒲简、文灿丰、雷刚、刘芝冰同系被告湖南大学2001级专科直升本科学生,其中蒲简初始入读湖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专科,文灿丰、雷刚入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刘芝冰入读湖南大学通信工程专业专科。2003年,四原告经考核转为湖南大学本科学籍,接受本科教育。2005年6月24日,四原告经毕业考试以及考核合格后,获得湖南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但此证比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上多加了“专科起点”的说明。原告认为,标有“专科起点”字样所表明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不具有社会公信力,给原告的求职、考研等各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和障碍。原告完成的是普通本科教育,应当取得与本科学生无区别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颁发的原毕业证和学位证,判决重新颁发证书。
        被告湖南大学辩称,学校给原告颁发的毕业证是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已经电子注册,学位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证书上标有“专科起点”字样,被告方表示,学校是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来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岳麓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03]139号、217号等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上述文件并不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冲突,且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中,并未就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内容进行确定性的规定,如何具体操作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根据教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制定高校学历证书管理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专本沟通”学生颁发的毕业证格式内容。因此,被告依据上述文件给原告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事实相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此两证不具有社会公信力,给原告求职、考研带     来难度,该理由不充分。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湖南大学于2005年6月24日向四位原告颁发的学历证和学位证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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