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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间接故意杀人,法院一审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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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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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临刑一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宗奎,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沂南县葛沟镇朱家堰村。2010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西欣,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宗奎因怀疑本村村民朱宗胶欲毒其家人并多次被朱宗胶嘲笑,心怀不满。2010年1月22日13时许,在本村南北中心大街北端玉琳饭店东边,被告人朱宗奎持刀将朱宗胶面部捅伤,后朱宗胶被送往沂南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朱宗胶因该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奎为泄愤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的辩护观点,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宗奎仅是怀疑被害人朱宗胶嘲笑他并欲毒其家人,但无证据予以支持,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观点,经审理认为,从被告人朱宗奎捅刺得部位及使用的工具看,对他人死亡后果系持放任态度的,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该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同族关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宗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殿基

审判员:丁邦永

代理审判员:朱崇宝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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