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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今年我姐姐在广东打工被人杀害,后凶手被抓归案供述是我姐因我姐厌世而帮助我姐姐早日脱离苦海并相约自杀,把我姐姐杀害之后说想回家看看家人在自杀。后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检查院以故意杀人起诉,法院判决凶手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凶手不服上诉,我们该怎么办?我姐姐性格开朗绝不会产生厌世被害前还给家人打电话有说有笑的,我姐被害后亲人们都笼罩在深切的悲痛中,现在凶手却在狡辩不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我们该怎么办?请您尽快给予答复,我们全家人都将感谢您!检查院以故意杀人起诉,法院判决凶手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我们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5-09 1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在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但目前,交通肇事罪中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非常多,故意杀人中支持的不多。
  •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和赔偿是: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如下: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杀人罪的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很多时候原告都会再次提起上诉,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一审就会有结果,但是很多时候当事人不服判决就会提出再审,因此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常态,不开庭审理是意外。那么民事案件可上诉几次。
    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只要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的次数没有限制,但还是要符合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 被告人不服判决,再审时被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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