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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妻子后积极实施救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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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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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有婚外情,觉得妻子已成累赘,想毒死妻子。一日在吃饭过程中,甲趁妻子去厨房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妻子碗中。妻子吃过该饭后,腹痛难当,全身抽搐,痛苦万分。甲见状后心中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其妻并未死亡,但却因中毒致双目失明。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理由是:一、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主观上具有毒害其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放砒霜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同样侵害了其妻子的生命权,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时间性、自觉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等特性,也就是说中止行为应当在行为实施完毕或特定结果发生之前,由犯罪人完全自愿地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并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另外,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又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了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犯罪人虽然实施了救治行为,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构成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前就自动放弃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并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由此来看,本案中甲的行为应属于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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